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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大学”“学院”名称将不能随意使用

2021-07-08 10:01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5月19日消息,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广告宣传、各类活动等均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昨日,湖畔大学改名,在此之前,比较知名的企业大学像青藤大学、得到大学、混沌大学都已经改名:2020年12月29日,“青藤大学”改名为“青藤TencentX;2021年3月3日,“得到大学”改名为“得到高研院”;2021年4月20日,“混沌大学”改名为“混沌学园”。截至目前,美团大学、华为大学、海尔大学、华润大学等暂未更名。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