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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育儿假 ”来了!最长可以陪孩子到一岁

2021-02-01 09:25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9月15日,湖北咸宁市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率先提出实行“育儿假”,即在落实已有的产休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成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可作为评审条件使用。方案全文如下:

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落实,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探索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且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重点推动发展“五型”托育模式:

(一)家庭养育型。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提供便利。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计生协)

(二)政府引导型。各地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各级政府主导建设或引导支持的托育机构名称,统一规范命名为“XX县(市、区)社区儿童之家——XX托育所(点)”。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和引导专业机构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形成社区综合服务效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单位福利型。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提升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延伸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四)社会创办型。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研究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